106項水質檢測實驗室建設方案
1 實驗室的設計檢驗能力
(1)自來水水質檢驗項目共89項(包括Ames試驗)。
(2)原水水質檢驗項目,按GB3838-88為30項,按建設部要求與自來水一樣須檢驗88項(余氯不檢),但仍需補充4項:化學需氧量、凱氏氮、總磷、五日生化需氧量,故原水需檢92項。
(3)因制水工藝試驗需要,另增11項,如藻類、總氮等。
(4)水處理劑檢驗2項,如聚合氯化鋁、石灰。
以上合計,總設計檢驗能力為106項。
2 建設原則、功能區的劃分及科室設置
2.1 建設原則
按照國家設計監督局對實驗室認可規范中有關環境條件的要求,作為實驗室建設及功能區劃分的依據。
a.根據檢測項目及不同種類的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,建立相應的實驗室。
b.實驗室應與辦公室隔開,與實驗室無關的物品,不得在實驗室內存放;與實驗無關的活動,不得在實驗室內進行。
c.實驗室內,儀器室與預處理室應分開。
d.在一間實驗室內,會造成相互干擾的檢測項目也要分隔開,等等。
2.2 功能區設置及使用面積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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